上海师范大学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发布者:质量办发布时间:2024-04-18浏览次数: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上海师范大学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是为适应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的新形势和教学管理现代化、科学化的需求而成立的。本委员会的宗旨是:加强我校在学科建设、专业建设与教学管理方面的统一规划,统筹管理,提高我校的教育决策和教学管理水平,为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培养新世纪的优秀人才和创建以培养本科层次应用型人才为主的开放性、综合性大学服务。

第二章  职能

第二条 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在校长领导下的常设专家工作机构,对学校教学改革的方向性决策负有重要咨询职责,对全校教学工作的全局负有积极向校长及校长办公会议提出建议的职责。

第三条 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对全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包括学科建设、专业建设、精品课程建设、教学研究项目建设、实验室建设、教学方法教学手段建设、教学成果奖评选、优秀教材评选等)和有关业务工作进行咨询、审议。

第四条 监督、指导全校教学工作。对完善学校教学管理体制和教学管理措施提出建议并参与决策;对加强全校的教风和学风建设提出具体意见。

第三章  权限

第五条 向校长提供教学改革重大问题的专家论证意见。参与并协助有关方面编制学校学科专业发展计划、确定课程建设项目、制定教材建设和实验室建设规划等。

第六条 监督、指导学校教学工作和各项教学建设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 对各学院的教学经费及其使用情况提出质询,并可对各学院教学经费的调拨和使用提出建议与意见。

第四章  义务

第八条 收集国内外教学改革信息、资料及国内外教学研究思想,教学动态,反映校内外教学情况和意见。

第九条 不定期举行工作会议,商议学校教学工作大事。

第五章  组织

第十条 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由长期从事教学工作、经验丰富,责任心强,能从全局出发考虑学校教学工作的教师、干部担任。

第十一条 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候选人由各学院党政领导推荐,由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聘任。主任、副主任从委员中产生,由校长任命。

第十二条 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第十三条 校教学指导委员会采取民主集中制,重大问题,需经充分酝酿后表决。

第十四条 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如长期无故不出席会议,则请有关学院推荐其他人选,报请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后改任。

第十五条 校教务处为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常设工作机构。

 

 

上海师范大学

20057月修订